汕头市爱心医疗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汕头市爱心医疗慈善会。英文译名Shantou Love Medical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SLM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医疗慈善事业的单位团体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扶贫助医,促进社会和谐、文明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汕头市民政局,本会接受汕头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汕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汕头市外马路114号市中心医院行政楼202室,三楼会议室及北楼五楼会议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疗救助慈善活动;
(二)按照捐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热心医疗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凡热心医疗慈善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心慈善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按要求协助做好相关审计工作;
(七)决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的聘请;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创造条件建立党团组织;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内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每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标准为100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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